郑益明律师,男,生于1964年12月,法律本科文凭,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执业证号为15117200910880754,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主任、律所支部书记。四川省律协第八、九、十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达州市第二、三、四届党政法律顾问、达州市律协第四届民商委副主任,达州阳光政务栏目、达州综合广播电台的特邀律师代表、达州公信律师团队负责人。荣获“达州市律师”“达州市律师行业员”等称号。2013年12月,在达州晚报“法制时空”栏目发表了题目为“工伤认定过时效、用人单位不免责”文章。2019年11月,撰写的“唐某某等四人诉四川省某精神卫生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一审代理词”被四川省律师协会评为四川省第二届律师“十佳代理词”;2021年12月被四川省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律师。
【工作经历】
1988年9月-1994年7月 四川省达川区大树初级中学教师;
1999年7月-2007年11月 四川省达川区大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2007年11月-2009年2月 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实习;
2009年2月-2015年5月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5年5月-2022年1月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副主任、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副书记;  
2022年1月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主任、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支委会书记。
【执业理念及业务范围】
深钻业务,不断进取;始终坚持、细致、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限度地维护和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注案件本质法律问题、釜底抽薪,从源头上解决案件问题。
担任党政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和多家公司及建筑、保险等行业法律顾问。同时,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的代理,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赏和社会的好评!
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简介: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由郑益明担任律所支委会支部书记和律所主任。全所现有执业律师20人,其中党员律师6人,实习人员2人,工作人员3名,律所办公地址在达州市通川区通川中路100号,各办公室设置了现代化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本所坚持“对党忠诚为民服务,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宗旨,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本所在支委会的引领下,建立了《律所统一收案收费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成立了民商事法律服务部、刑事法律服务部、房地产法律服务部劳动争议法律服务部、公司金融法律服务部等专业部门。2018年6月,本所支委会被四川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委员会评为先进党组织; 2019年11月,本所郑益明主任撰写的唐平等人诉四川省某精神卫生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代理词被评为“四川省第二届律师十佳代理词”。该所办公地址在通川区通川中路100号(老车坝原地区农机公司办公大楼二楼),办公场所近220平方米,各办公室都设置了电话、空调、电脑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并配有一些现代交通工具。 
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涉及全国二十余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弘旺律师先后办理过三万余件刑事、民事、经济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成功代理过一大批重特大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3.8亿余元人民币。弘旺律师事务所现有120余家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其中包括党政机关、军队、煤矿行业、建筑行业、保险行业、学校、村社及个人,从而获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服务范围:担任各级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非法人团体及公民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各类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进行刑事辩护,代为书写各种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从事各类商务调查及合同谈判、审查等。  
弘旺律师始终坚持客户合法利益至上的原则,为实现客户合法权益大化而不懈努力,愿与客户共铸辉煌。 
社会荣誉职位:
郑益明律师,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主任、律所支部书记,系四川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达州市阳光政务栏目、综合广播电台的特邀律师代表和律师,达州市人民政府第二、三、四届党政法律顾问,并获得了四川省第二届律师“十佳代理词”和达州市市律师行业“员”的光荣称号。2021年12月被四川省律协评定为“刑事”律师。      
郑益明律师案例:

1、本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因本人的辩护意见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采纳,符建军后被法院宣告了缓刑。
2、本律师在担任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后,本辩护人多次前往被害人所在地,与被害人的母亲反复多次沟通并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某某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该案后移送法院起诉,后法院对熊某某适用了缓刑;
3、本律师在接受张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案的委托后,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以及对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法院的一审、二审代理,分别为张某某的亲属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款96万余元和工伤赔偿款106万余元。
4、本律师在代理唐某某等4人诉四川省某精神卫生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后,通过本律师的能力,不仅为了唐某某父亲在精神病院走丢27余年的事件主持了公道,而且还为了唐某某获得赔偿款20万余元。
5、本律师在担任李某亲属卢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后,通过反复多次与车主沟通、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卢欣后获得赔偿款49万余元;
6、本律师在代理被告某某与原告林某某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后,因本人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被告学校后仅承担了200元的赔偿费。